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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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载。未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进行信息采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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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7/21 10:23
更新:2025/9/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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