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登记(抵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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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会计相关考试(培训)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抵免);
2.通过其他形式(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的学分,会计人员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中上传证明材料,选择对应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即为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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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5/5/26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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